庭审最后一天,法院门口人不多。周明来得早,站在台阶上翻手机,深蓝色西装换了深灰色,领带是黑色的。沈牧之上台阶的时候看了他一眼。
“周总监,今天最后一天了。”
“嗯。”
两个人一起走进法院走廊,不约而同放慢了脚步,谁也不愿意先推开那道法庭的门。门开了,书记员正在整理桌面,审判长的位置空著。原告席和被告席之间,隔著几米的距离,桌面光可鑑人。旁听席零散坐了几个人,像是家属,又像是实习生,没人说话。
审判长走进来,法槌敲了一下。
“现在继续开庭。本案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均已结束。今天,双方作最后陈述。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。”
周明站起来。他没有拿稿子,双手撑在桌面上,看著审判席。
“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本案的事实很清楚。被告林晓,在离职前一个月內,从公司的內网伺服器下载了数十个原始码文件。这些文件,包含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。他离职后,没有主动刪除这些文件。直到收到律师函,才刪了。他的云盘迴收站里,还留下了这些文件的压缩包。压缩包里的代码,经鑑定,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被告说,他不知道这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。他是写代码的人,他参与了这些模块的开发,他知道这些模块的重要性。一个写推荐引擎的工程师,会不知道召回模块是核心?一个写排序算法的工程师,会不知道点击率预估模型是核心?他说他不知道,谁信?法律不保护装糊涂的人。”
周明的声音低了一些,语速放慢,不像在陈述,像在劝。
“被告说,他刪了。刪了就不能算侵权。法律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。盗窃之后把东西还回去,还算盗窃。侵权之后刪了,还算侵权。刪除,不能改变下载和存储的事实。商业秘密的保护,不能被『刪除』两个字轻易抹掉。如果每个被告都说『我刪了』,然后就没事了,那法律还有什么用?原告请求法庭支持诉讼请求,维护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秩序。”
他坐下来。旁听席没有一点声音。沈牧之站起来,走到发言台前。
“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原告说,刪除不能改变下载和存储的事实。对,刪了,但下载和存储是事实。这两个事实,能不能构成侵权?被告下载这些文件的时候,是在职员工。有权限,没有规定不可以下载。公司给了权限,他用了。用自己权限做自己分內的工作,不侵权。”
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,抽出保密协议复印件。
“原告说,被告签了保密协议,就应该知道哪些文件是商业秘密。保密协议写的是,『不为公眾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並经权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』。请问一个普通的工程师,怎么从这句话里判断出哪一行代码属於商业秘密?原告没有明確告知。没有清单,没有培训,没有通知。被告只有猜。猜错了,就被起诉索赔五百万元。这不是保护商业秘密,这是钓鱼。把鱼饵放进河里,等鱼咬了,再把它捞上来。”
沈牧之把保密协议放回桌上。
“原告说,被告是写代码的人,他应该知道这些模块有多重要。知道自己写的重要代码是『重要』的,跟自己写的代码是『商业机密』是两回事。公司没告诉他什么是『商业机密』,他凭什么要替公司决定呢?”
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这些代码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给第三方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自己或他人牟利。他们只有——被告下载过,刪晚了。下载的时候他是员工,工作结束,他没刪乾净。没刪乾净,不构成侵权。”
沈牧之停了一下。
“法律保护商业秘密。但法律不保护懒惰。公司没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,就不能怪员工没有替公司保密。本案中,原告没有明確告知被告哪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,没有制定商业秘密清单,没有针对性的培训,没有离职时的告知。这些没有加在一起,就四个字——保密不力。保密不力的后果,不能让员工一个人承担。”
沈牧之看著审判席,目光平稳。
“原告请求法庭支持诉讼请求。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他坐下了。
审判长半晌没说话,摘下眼镜,用绒布慢慢地擦著镜片。合议庭成员凑过来低声交谈,声音很小,听不清。旁听席上有人换了一下坐姿,椅子发出轻微的吱呀声。
审判长戴上眼镜,目光平静地看著合议庭成员,两个人先后点头。
“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,择日宣判。现在休庭。”
法槌敲了一声。声音不大,但在安静的法庭里,像石头扔进了深潭。
林晓坐在被告席上,久久不动,手还放在膝盖上攥著裤子的布料,指节发白。
“沈律师,我们能贏吗?”
“等。”
“等多久?”
“不知道。等。”
两个人走出法庭。走廊很长,阳光从窗户照进来,在地上画出一个个长方形的光斑。周明站在走廊尽头,靠著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