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牧之的申请是开庭前一天递交的。书记员在电话里顿了一下,“您要传唤原告代理人出庭作证?”语气像在確认自己有没有听错。沈牧之確认了。对方是原告的法务总监,熟悉公司的保密制度。他比任何证人都清楚,公司有没有明確告知员工哪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。他申请传唤周明出庭。
周明接到通知时,沈牧之不在场。但他可以想见那个画面:周明把列印纸轻轻放在桌面,面无表情地愣了片刻,然后抬头看了书记员一眼,没说多余的话。“可以。”
开庭。最后一位证人。周明走到证人席坐下,深蓝色西装,银灰色领带——跟上次开庭同样的搭配。沈牧之注意到他的衬衫袖口扣得很紧,也是他那种性格,一丝不苟,不允许任何细节出错。
沈牧之走到证人席前,距离两米。不近不远。
“周总监,你在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什么职务?”
“法务总监。”
“负责公司的智慧財產权保护工作?”
“是。”
“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?”
“是。”
沈牧之翻开桌上的文件夹,抽出那份保密协议复印件。“周总监,这是贵公司的保密协议。被告林晓入职时签过字。请问,这份协议里,有没有明確列举哪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?”
周明没有看那份协议,他看了无数遍。“没有。商业秘密的定义是——”
“我知道定义。我问的是,有没有明確列举。比如,推荐引擎的召回模块是不是商业秘密?排序算法是不是?用户画像系统是不是?协议里有没有写这些具体的模块名称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所以被告签协议的时候,不知道哪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。对吗?”
“他签了协议,就应该知道,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协议里写得很清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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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『不为公眾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並经权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』这是法律条文的重述。不是具体的代码清单。一个普通的工程师,光凭这几句话,能判断出自己写的哪一行代码属於商业秘密吗?”
周明没说话。
沈牧之转回身,看著审判席。“审判长,原告的保密协议中,没有明確列举哪些代码属於商业秘密。被告无法判断。他只能猜。猜错了,就是侵权。”
转回身。“周总监,被告在职期间,公司有没有对他进行专门的保密培训?”
“有。新员工入职的时候,都有。”
“培训的內容是什么?”
“保密协议的內容。商业秘密的定义。员工的保密义务。”
“有没有明確告诉他,推荐引擎的召回模块属於商业秘密?”
“不需要明確告诉他。他是该模块的开发者,他知道这个模块的重要性。”
“他知道重要性,不等於知道它是商业秘密。公司有没有书面的规定,把某些代码列为商业秘密?”
“有。”
沈牧之从文件夹里抽出另一份文件。“这是原告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的《商业秘密清单》。其中列举了十五个代码模块。请问,这份清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?”
“去年。”
“被告林晓是什么时候离职的?”
“也是去年。”
“清单是在被告离职之后制定的。对吗?”
“对。”
“也就是说,被告在职期间,公司没有这份清单。他根本不知道,自己写的哪些代码被公司列为商业秘密。”
周明没回答。
沈牧之等了几秒。“周总监,被告离职后,公司有没有通知他,哪些代码不能留在个人设备里?”
周明抬起头。“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离职后要交还所有商业秘密。他交还了伺服器的代码,个人电脑里的没有清乾净。”
“公司有没有明確告诉他,个人电脑里的也要清?”
“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”
“又是保密协议。被告签的协议里有『应刪除』这三个字吗?没有。协议里写的是『交还』。他交了。伺服器里的代码,他刪不了,那是管理员的事。他只能刪自己电脑里的。他刪了。在收到贵公司的律师函之后,他刪了。法律没有规定,必须在律师函之前刪。”
沈牧之停顿了一下。“周总监,贵公司起诉被告索赔五百万元。请问这五百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?”
“被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。”
“什么损失?”
“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这些代码。被告窃取了这些代码,公司损失了研发投入。”
“公司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这些代码吗?”
“他在云盘里存了,就是获取了。获取了,就是侵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