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你无法確定。你只是怀疑。”
“不是怀疑,是有合理理由怀疑。他在离职前一个月內频繁访问內网伺服器,下载了大量文件——”
“下载,不等於窃取。访问权限是你给他的。你给了,就不能说他偷。”
“访问权限是工作需要。离职后就不能再保留。”
“他没有保留。鑑定报告没有发现。”
周明按了按桌上的材料,不再反驳。审判长转向沈牧之。“被告,原告说你下载了核心代码。你怎么解释?”
林晓站起来。他的手在发抖,声音也在发抖,他是害怕的,但他还是站了起来。“我是公司的工程师。我写代码。那些文件是我自己写的。我下载到本地,是为了方便工作。公司也知道。项目组的同事都这样。”
“你离职后,这些文件还在你的电脑里吗?”
“不在了。我刪了。”
“什么时候刪的?”
林晓看了一眼沈牧之。“收到律师函之后。”
“为什么收到律师函之后才刪?”
“因为收到之前,我不知道公司会告我。我以为和平分手了。我以为我走了就没事了。我不知道他们觉得那些代码是他们的机密。”
审判长在笔记本上写了几笔。“原告,你对被告的陈述有什么意见?”
周明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被告的陈述恰恰证明了一个事实:他明知那些代码属於公司的商业秘密,却没有在离职时主动刪除。直到收到律师函后,他才刪。这不是心虚是什么?”
沈牧之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被告没有在离职时主动刪除,是因为他不知道自己有义务刪除。他以为写代码是工作的一部分。工作完了,代码还存在硬碟里,他以为那很正常。事实上,项目组所有同事都这样。离职时,也没有人提醒他必须刪除。原告自己的离职交接清单上,也没有明確要求刪除本地副本。”
周明的嘴角动了一下。“审判长,离职交接清单上虽然没有写『刪除本地副本』,但保密协议上写了。被告签过字。”
沈牧之转身翻开桌上的文件夹,抽出那份保密协议复印件,举起来。“审判长,保密协议第3条第2款写的是:『乙方离职后,应將所有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、资料、数据等交还甲方。』交还,不是刪除。被告交了。他交还了公司的伺服器。他刪不了伺服器里的,那是管理员的事。他只能刪自己电脑里的。交还和刪除,是两个概念。原告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,不专业。”
周明看著他,没说一个字。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。“法庭调查结束。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”
周明站起来。他整了整领带。
“审判长。本案的事实很清楚。被告林晓,在离职前一个月內,频繁从內网伺服器下载公司核心代码。下载之后,没有在离职时主动刪除。直到收到律师函后,才匆忙刪除。这些事实,被告自己都承认了。他承认下载过,承认刪过,承认刪的时间点——是收到律师函之后。他做这些事的时候,完全知道这些代码属於公司的商业秘密。他是写代码的人,他比谁都清楚那些代码的价值。有句话说,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。他是专业的人,所以他做的事,比非专业的人更恶劣。不是不懂,是懂,还做了。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沈牧之安静地听著,等他坐下。他站起来,走到发言台前。
“审判长。原告刚才说,被告是专业的人。对。他是专业的。正因为他是专业的,原告才请他。他进公司的时候,公司需要他的技术。他贡献了技术,写了几万行代码。然后公司把这行代码叫做『商业秘密』。然后被告离职,公司说——你写的代码是我们的,你不能带走,连留都不能留。被告说好,我刪。他刪了。公司说——你刪晚了。”
沈牧之停了一下。
“法律保护商业秘密。但法律不保护贪婪。保密协议是员工签的,但保密协议不是枷锁。员工离职后要刪除公司代码,但不是收到律师函之前必须刪。法律没有规定这个期限。”
他走到原告席前,看著周明,又转回审判席。
“原告的五百万元损失怎么算的?没有依据。公司去年的业绩没有下降,今年的也没有。被告离职后,公司的业务一切正常,没有受到任何影响。没有损失,哪来的赔偿?五百万元不是损失,是恐嚇。用五百万嚇一个没有工作的年轻人。他被嚇到了。他来找我,问我怎么办。我说,你没做,就不用怕。他不是不怕,他怕。但他站在这儿了。他没跑。”
沈牧之坐下了。
审判长没有马上讲话,把老花镜摘下来放在桌上。合议庭的两个人低声交换了几句意见,其中一个人摇了摇头,另一个点了点头。审判长又把老花镜戴回去,声音轻得像怕惊动旁听席上仅剩的那几个当事人。
“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,择日宣判。现在休庭。”
法槌敲了一声。林晓转过头看著沈牧之,额头上全是汗,衬衫领口湿了一片。
“沈律师,我说的不好?”
“挺好的。你站起来,就是贏。”
林晓不懂,但他没再问。